國家醫保局:加強醫藥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供應保障工作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加強醫藥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
醫保辦函〔20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集采”)工作開展以來,中選產品供應總體穩定,但受短期臨床需求波動等影響,也出現個別品種臨時性供應緊張問題。為壓實中選企業履約責任,確保臨床用藥穩定,鞏固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現就進一步做好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時組織簽訂采購協議。每批次集采落地執行前,各地醫保部門應組織中選企業與醫療機構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采購協議,壓實合同履約責任。對中選后長期不簽合同,導致醫療機構無法開展采購、影響臨床使用的,應視情節取消相關企業中選資格或按規定給予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評級。
二、暢通醫療機構反饋問題渠道。各級醫保部門要強化供需對接,建立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線上溝通協調機制,暢通供應問題反饋收集渠道。鼓勵醫療機構主動向醫保部門書面反饋中選產品供應問題,經核實后,該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產品可直接視作采購中選產品,并享受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采購非中選產品的,相應的用量不計入集采執行情況考核范圍。
三、積極協調應對短時間激增需求。指導醫療機構增強采購的前瞻性和計劃性,充分考慮正常交貨周期和季節性、流行性疾病導致臨床需求變化的因素。流行性疾病發生時,確實出現集采品種短時間需求激增的,各地要督促中選企業優先供應主供地區,并充分挖掘備供企業以及本地區非主供、非備供中選企業供應潛力。出現需求大幅波動時,要指導醫療機構合理下單、不過度囤積,統籌做好醫療機構間調劑使用,加大療效類似藥品的供應,加強科學引導,不盲目指定具體品牌。督促配送企業履行配送責任,不囤積居奇,不違規倒貨竄貨,確保短時間需求激增的品種正常配送。
四、做好中選產品供應情況監測。各省要依托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健全集采中選產品供應配送常態化監測機制,通過訂單響應時間、發貨時間、配送金額、配送數量等科學設置監測指標,定期評估每個中選產品供應配送情況。對醫療機構訂單響應不及時、配送率明顯偏低、醫療機構反饋供應問題集中的產品,要做到提前發現、主動預警,并通過提醒、約談、告誡等方式督促相關企業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或因供應問題受到負面計分達一定水平的企業,可按規定開展失信評級,情節嚴重的應按集采標書相關條款實施懲戒。
五、探索建立供應情況評價機制。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建立集采中選企業供應情況評分管理機制,根據書面反饋供應配送問題的醫療機構數量、發生頻率、持續時間等情形,同時結合采購平臺統計的相關指標,對相關中選企業供應情況進行評分,并將評分結果用于信用評價、接續采購工作中。
六、加強供應情況評分結果運用。在集采協議期滿接續采購中,要將供應情況評分結果實質性融入采購規則。對上一輪集采實際供應好、評分高的中選企業可在帶量比例、供應地區選擇、中選順位等方面予以激勵;對實際供應較差、評分低的中選企業應采取一定制約,直至取消其申報資格。采用綜合評價方式開展接續的,供應指標得分應優先采用實際供應情況評分結果,并占供應得分的主要部分,摒棄單純依據企業規模、產能等間接指標評分的做法。上一輪集采未中選的企業,可參考該企業其他中選產品供應情況予以評分。
各地醫保部門要高度重視集采中選產品供應保障工作,切實擔負起供應監測、督促整改、違約處置等工作責任,細化完善具體政策舉措,確保群眾持續享受集采改革成效。有關情況及時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報告。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