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
2021年1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健全政府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的工作機制,引導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有力減輕群眾用藥負擔,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推動公立醫療機構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病有所醫。《意見》從五個方面提出了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具體舉措。
一是明確覆蓋范圍。重點將基本醫保藥品目錄內用量大、采購金額高的藥品納入采購范圍,逐步覆蓋各類藥品。已取得集中帶量采購范圍內藥品注冊證書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在質量標準、生產能力、供應穩定性等方面達到集中帶量采購要求的,原則上均可參加。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均應參加藥品集中帶量采購。
二是完善采購規則。合理確定采購量,完善競爭規則,優化中選規則。嚴格遵守協議,各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落實中選結果。采購協議期滿后,堅持招采合一、量價掛鉤,依法依規確定供應企業、約定采購量和采購協議期。
三是強化保障措施。加強質量保障,嚴格藥品質量入圍標準,強化中選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將中選藥品列入重點監管品種,加強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鏈條質量監管。做好供應配送,中選藥品由中選企業自主委托配送企業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費用由中選企業承擔。確保優先使用,醫療機構應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優先使用中選藥品。
四是完善配套政策。改進結算方式,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基礎上,建立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預付機制,探索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做好中選價格與醫保支付標準協同,以中選價格為基準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機制,對因集中帶量采購節約的醫保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
五是健全運行機制。完善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功能,加強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規范化建設,統一基本操作規則、工作流程和藥品掛網撤網標準,實現省際藥品集中采購信息互聯互通,加快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集中采購市場。健全聯盟采購機制,推進構建區域性、全國性聯盟采購機制。
《意見》強調,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機制,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要深入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積極開展探索創新,確保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有序推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準確解讀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政策,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凝聚社會共識。
詳情參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